綜合行政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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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導及落實「校園保護尊重網路智慧財產權」,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,務請師生共同遵守。(103年9月)
一、 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,請務必遵守以下事項: (一) 依著作權法規定,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,影印係重製方法之一,影印他人著作,除有符合 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,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,始符合 著作權法的規定。 (二) 大專校院學生影印國內、外之書籍,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之影印,或化整為零之影印,這種利用 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,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,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,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 之法律責任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,使用正版教科書(含二手書),勿非法影印他人著作,以免觸法。 (三) 有關「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」宣導資料已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建置,務請教師參考使用,並於 新進教師研習加強宣導,以協助教師具備正確著作權觀念。 (四) 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:「非以營利為目的,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,且未對表演人 支付報酬者,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 表之著作。」 原則上,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,播放影音,須符合上開要件,始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利用 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惟所舉辦者如係經常性活動,於此類活動中利用著作者,即不符合第55條 所定之合理使用要件,仍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可利用,否則會構成侵犯著作權。 二、 請參考運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有關「教育宣導」資料,取得路徑為: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 (http://www.tipo.gov.tw)/著作權/教育宣導。 瀏覽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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